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張海波)近日,衡陽市南岳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一起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刑事案件。被告人李某某、譚某某犯販賣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。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以來,南岳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。
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,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岳區(qū)、衡山縣以每顆煙彈400元-700元的價格向他人販賣依托咪酯電子煙彈19次,獲利3萬余元。被告人譚某某作為居間人,幫助李某某販賣依托咪酯電子煙彈4次。二人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電子煙彈。法院認為,被告人李某某、譚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(guī),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販賣,并為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電子煙彈提供場所。根據(jù)被告人李某某、譚某某犯罪的事實、犯罪的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遂作出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,并處罰金一萬元;判處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,并處罰金一萬元。
法官提醒
依托咪酯本是一種在醫(yī)療上用于全麻誘導(dǎo)或短時手術(shù)麻醉的藥品,不法分子將依托咪酯加入電子煙煙油中,通過煙桿供電、煙彈內(nèi)加熱部件加熱的方式,使含有依托咪酯的煙油霧化后供人吸食,俗稱“上頭電子煙”。吸食后呈現(xiàn)頭暈不穩(wěn)、東倒西歪等類似醉酒狀態(tài),同時帶來四肢震顫感、痙攣感,其實質(zhì)是毒不是煙,吸食會對腦部神經(jīng)造成不可逆的損害,長期或過量吸食可能造成死亡,危害性極大。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藥監(jiān)局、公安部、國家衛(wèi)生健康委《關(guān)于調(diào)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》,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。自此非法吸食、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依托咪酯的行為均涉嫌毒品違法犯罪。
責(zé)編:王汝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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